《价格法》第六条产品的价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则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许政府定价外,实施商场调节价,由运营者依照本法自主拟定。 《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产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能够实施政府指导价或许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联系严重的极少量产品的价值; (二)资源稀缺的少量产品的价值; (三)天然独占运营的产品的价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价格法》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详细合适运用的规模,以中心的和当地的定价目录为根据。 中心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拟定、修订,报国务院赞同后发布。 当地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依照中心定价目录规则的定价权限和详细合适运用的规模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阅赞同,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审定后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当地人民政府不得拟定定价目录。 《中心定价目录》和《陕西省定价目录》详见附件。
医师收取药品回扣的问题,能否向卫生计生部分反映?长时间[ 09-01 ]